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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December 12, 2006

Content By Who ?(1)

之前一直說要交的 HappyWeb 2 心得一直沒有交出來 XD。12/3 的主題是 tempo 分享 the future of web apps 研討會,以及食夢黑貘分享部落格觀察。tempo 與 gene 的投影片,在 Happyweb 官方網頁可以線上瀏覽與下載,請至該站取用。

其實這篇是 Happyweb 的偽心得 XD 。我想寫這篇 " Content By Who?" 很久了,只是不知道從哪開始起頭好。觸發的點有幾個:一開始,是這個 Blog 誕生前幾天晚上,跟某長輩聊天時拋出來的話題;再來是 Mr.6嵌為成功之父,最後才是 Temp 投影片裡有關 Del.icio.us 裡的一句「It’s the user’s data ; it’s not yours」。

真正想把自己的法 implent 成一篇文章,大概是在 Mr.6 該篇文章出來的時候。雖然 Mr.6 的文章寫的很詭異(我每次都覺得他前面引的論點寫的還不錯,結論卻大謎),但這篇的標題「開放為成功之母、嵌為成功之父」,確有抓住一部份重點。雖說如 此,但筆者卻不完全認同,認為他話沒說完。因為這個說法只能算結果論述,而不是真正原因。筆者認為「嵌」真正會成功,最重要的原因卻是在於抓住 「Share」的潮流與 Blog 的興起。

這個說法是有原因的。其實大凡是人類,幾無例外,天生都有一股「Share」的衝動。手上只要握有資源,配上合適的發佈平台,Share 出來只是遲早的事。不僅是 Share,通常它們還希望上面註記著「Shared By 某某」。這裡的網路資源分享並不單指 P2P download,還包括了其他網路行為,比如:HTTP download、美女圖、Video Cast、Audio Cast 等等…。於是 P2P 軟體大行其道、用戶們更無所不用其極惡搞正常服務暗渡陳倉各種資源的 Share 行為 XD。只要一有空檔,他們就會迫不及待分享「自己的東西」(註一)給其他人,並希望其他人感謝分享者。

[註一]:包含但不限於自己創作的物品,比如說路過自己大腦或自己電腦的事物,會被一概視為「自己的東西」。XD

這些行為在當時(包括現在)幾乎都被空間商視為違法,嚴厲查禁。理由無他:嚴重耗費資源以及從事不正當使用行為 XD。但是沒辦法,早期要 Share 都必須要用這種手段。當時唯一的 share 平台只有"網頁空間",所以大部分鄉民只能這樣作。

但隨著時間流逝,網際網路上各種技術不斷的演變進化,發佈的門檻也不斷的壓低。資源分享的行為一直都在,但是暗渡陳倉的行為卻被改造包裝成了合法專門服務。不止合法,還大紅特紅。隨便舉幾個例:

不僅可以大方 share,還可加註「shared by 某某」。

而加之 Blog 的興起,以往架設個人網站必須學習一大堆 html 語法,熟悉頁面更新機制。但設計良好的 Blog 平台,卻將架設個人網站的技術門檻大大降低。在現代,幾乎 90 % 以上的鄉民,都將 Blog 視為自我的一個 Share 主平台。而既然是主平台,當然希望可以直接貼 "Something" 上來。這才是為什麼只要提供「嵌」服務的網站,都有一定的受歡迎程度。

不過,拉哩拉匝說了一大堆。「嵌」的革命性意義,也還不是在於方便 POST 東西或者是節省網站空間資源。而是在於它賦予了使用者任意處置 Content 的權力

to be continued 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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